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0年度,1025號
TYDV,110,票,1025,2021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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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1025號
聲 請 人 劉貞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茂宏盛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相對人茂宏盛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姓名(經查,為孫宏「彬」)。
  二、請表明請求之金額究為27,702,778元,或為27,802,77
    8 元?
  三、請表明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
    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另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
    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未
    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本件
    台端聲請狀記載「自到期日」起算利息,然系爭本票未
    記載到期日,致利息起算日不明,請具狀表明台端就系
    爭本票是否已對相對人為「直接當面之提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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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茂宏盛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盛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