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1025號
聲 請 人 劉貞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茂宏盛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相對人茂宏盛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姓名(經查,為孫宏「彬」)。
二、請表明請求之金額究為27,702,778元,或為27,802,77
8 元?
三、請表明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
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另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
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未
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本件
台端聲請狀記載「自到期日」起算利息,然系爭本票未
記載到期日,致利息起算日不明,請具狀表明台端就系
爭本票是否已對相對人為「直接當面之提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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