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3號
抗 告 人 佳谷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儷華
上列抗告人聲請破產宣告前保全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110 年3 月10 日本院110 年度破字第3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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