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葉易謙即葉奕廷即葉茂盛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志成
附件:
一、請陳報聲請人機車購入總價。
二、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有效人壽保險契約書,並陳 報其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