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825號
聲 請 人 孫進宜
相 對 人 孫周麗仙(亡)
上列聲請人即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6 條第1 項 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 管轄權時,即應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被繼承人孫周麗仙生前最後住所地為金 門縣金寧鄉榜林113 之1 號,此有被繼承人除戶謄本附卷為 憑,是本件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應專屬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尚有 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