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即陳報人
即繼承人 高寘姻
宋敬苓
宋淳容
聲 請 人 陳祈擘
陳 擎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璽伍
宋敬苓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宋教照(亡)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區○○街00
巷00弄00號)於民國109 年11月18日死亡,繼承人開具遺產
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准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
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陳報人即繼承人應向本
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查聲請人高寘姻、宋敬苓、宋淳容並未拋棄或喪失繼承權,
依民法第1138條、1176條規定,聲請人陳祈擘、陳 擎尚無
得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故聲請人陳祈擘、陳 擎之聲請應
予駁回。
五、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六、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