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724號
TYDV,110,司票,724,2021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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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724號
聲 請 人 許書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GUNG PRASETIYO (阿岡)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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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