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1069號
TYDV,110,司票,1069,2021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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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069號
聲 請 人 和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麗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道偉葉君裕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葉君裕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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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