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63號
TYDV,110,司拍,63,2021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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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63號
聲 請 人 余奕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新洋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徐新洋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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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