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68號
TYDV,110,司催,68,2021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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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68號
聲 請 人 皓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煒理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票 據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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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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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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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鴻錦源工程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中│110年3月30日 │19,320元 │BG0三八一00│皓勝│
│1 │俞秀雲 │正分行 │ │ │八 │工業│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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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 個月內 (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 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 個月,法



院於民國(下同) 108年1月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 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 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 年 5月 1日起 3個月內,即同年 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 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 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註三)檢附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網站狀一份,請填寫 後擲回原承辦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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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皓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錦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錦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