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167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債 務 人 古任達
債 務 人 古玉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古任達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萬伍
仟參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古任達之財產強制執
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古玉花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