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103號債 權 人 葉富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盈璇、郭志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債務人郭 志明為一般保證人)。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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