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103號
TYDV,110,司促,5103,202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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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103號
債 權 人 葉富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盈璇郭志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債務人郭
  志明為一般保證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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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