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098號
TYDV,110,司促,5098,202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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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098號
債 權 人 浩瀚大學漾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禮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志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債務人彭志雄是否居住於社區址。
二、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管委會
  組織報備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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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