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098號債 權 人 浩瀚大學漾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禮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志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查報債務人彭志雄是否居住於社區址。二、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管委會 組織報備證明。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