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094號債 權 人 王士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若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二、提出利息請求10%之依據。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