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094號
TYDV,110,司促,5094,202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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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094號
債 權 人 王士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若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提出利息請求10%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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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