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956號
TYDV,110,司促,4956,2021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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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956號
債 權 人 陶明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凱盛(原名:劉又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退票理由單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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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