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770號
TYDV,110,司促,4770,2021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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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770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美鳯李俊霆(原名:李皇城)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釋明文件影
  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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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