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755號
TYDV,110,司促,4755,2021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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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755號
債 權 人 詹順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絢庭舍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絢庭舍計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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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絢庭舍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