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77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丁安淇(原名:丁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貳仟肆佰陸
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柒佰貳拾元自民國
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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