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396號
債 權 人 鄧彬成(原名:鄧仁春)
債 務 人 歐芷柔(原名:歐玉嬌)
債 務 人 鄧仁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
,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惟查債權人未提出約定利率為週年利率20% 之釋明文
件,故債權人請求超過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之部分,自屬
無據,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爰依前開規定,駁回其超過
法定利率部分之聲請。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