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017號債 權 人 至佳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坤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立耀技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查報債務人是否有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查詢函文。二、表明債務人清算人其最新戶籍謄本。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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