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624號
債 權 人 廖錦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蘇嘉鳳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 3 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表明正確之 請求金額(僅得請求切結同意書上載已到期之部分),該裁 定已於110 年3 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 人於110 年3 月25日具狀補正,仍釋明不足,迄未補正完全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