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187號
TYDV,110,司促,2187,2021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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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87號
債 權 人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維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 ,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維哲發給支付命令,惟查依債權 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尚不足釋明系爭債權債務關係,爰依上 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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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