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474號
債 權 人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范吏弦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500 元,經本院民國110 年2 月4 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2 月19日送 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 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