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13號
債 權 人 陳昭益
債 務 人 DE JUAN DE JOSE LORNA CANDOLITA(羅娜)
債 務 人 SELMO JULIET MAKIDANG
債 務 人 TOLIBAS JUDY ANN ALIM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肆仟捌佰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
,經查內政部移民署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DE JUAN DE JOS
E LORNA CANDOLITA (羅娜)之工作地及居留地於台中市,
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
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0 年3
月2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請求連帶給付
之依據(未記載已放棄先訴抗辯權),該裁定已於110 年3
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
合,其聲請連帶給付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