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0年度,11號
TYDV,110,勞執,11,2021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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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鄧文山 
相 對 人 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志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伍拾萬壹仟參佰陸拾玖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 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 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 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 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 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8 年12月18日 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34,369 元,並於109 年1 月18日起,以每月為1 期,於每月18日給 付聲請人3,000 元,共分179 期,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帳戶至 清償完畢為止,惟相對人自109 年11月18日以後即未依約給 付,僅給付11期共33,000元,尚餘501,369 元,爰聲請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有108 年12月18日桃園市政府勞資 爭議調解記錄、聲請人渣打銀行存摺明細為證,其主張自堪 信為真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 形,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 相對人同意給付部分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10萬元以上未滿 100 萬元者,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 款規定,應徵收費用 1000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 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 ,爰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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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