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5159號
TYDV,110,促,5159,202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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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5159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范德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已催告范德福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
  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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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