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4925號
TYDV,110,促,4925,2021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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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492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余峻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貳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
  金,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捌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
  付壹仟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計付壹仟貳佰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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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