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4859號
TYDV,110,促,4859,2021042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4859號
債 權 人 陳冠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鎮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退票理由單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