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4859號債 權 人 陳冠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鎮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退票理由單影本。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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