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4846號
債 權 人 許志強
債 權 人 許志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曾茂蓮、曾慶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簡曾茂蓮、曾慶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
三、請提出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四、請陳報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五、請提出退票理由單(需清晰)。
六、請釋明請求利息自附表所載之利息起算日起算之依據(
如無法釋明,請改以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