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4846號
TYDV,110,促,4846,2021042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4846號
債 權 人 許志強 
債 權 人 許志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曾茂蓮曾慶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簡曾茂蓮曾慶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
  三、請提出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四、請陳報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五、請提出退票理由單(需清晰)。
  六、請釋明請求利息自附表所載之利息起算日起算之依據(
    如無法釋明,請改以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