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4732號
TYDV,110,促,4732,2021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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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4732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非訟代理人 蘇偉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溫晉丞(原名:温晉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經查,為溫晉丞
  (原名:「温」晉丞))。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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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