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4732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非訟代理人 蘇偉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溫晉丞(原名:温晉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經查,為溫晉丞
(原名:「温」晉丞))。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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