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4606號
TYDV,110,促,4606,2021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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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4606號
債 權 人 金昇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榮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坤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經債權人核章(蓋有公司大、小章)之合約書影
    本。
  二、請提出張坤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本件已催告張坤富給付尾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
    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
    完整顯示姓名、金額並經債務人讀取之通訊軟體截圖等
    )。
  四、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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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昇精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