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436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邱威翰(即邱英傑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蕭佑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邱英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參萬貳仟玖佰壹拾肆元,及其中貳萬肆仟肆
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
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邱英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參拾貳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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