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4329號
債 權 人 陳穩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肁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陳肁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更正利息起算日(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