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4329號
TYDV,110,促,4329,2021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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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4329號
債 權 人 陳穩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肁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陳肁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更正利息起算日(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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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