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4327號
TYDV,110,促,4327,2021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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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4327號
債 權 人 胡文碩 
非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佳樂福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佳樂福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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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樂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