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4027號
TYDV,110,促,4027,2021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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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4027號
債 權 人 徐美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昊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已依營業讓渡書所載完成將奇毅國際有限
    公司讓渡予債務人之變更負責人名義及其他有關營業相
    關名義申請變更等各種手續登記文件影本。
  二、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之依據並釋明其計算方式,若是依
    據本票二紙請求,則請撤回本件請求(本票尚未到期)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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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