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3967號
TYDV,110,促,3967,2021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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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3967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非訟代理人 詹小萍 
債 務 人 創新工程行



兼法定代理 邱志昌 



債 務 人 陳禹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創新工程行邱志昌陳禹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
  臺幣(下同)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五計算之利息,暨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邱志昌應向債權人給付參佰伍拾參萬捌仟捌佰玖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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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