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3963號
債 權 人 黃均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宜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為正確請求標的(「本金及利息」、「違約金」
應分別計算)。
二、請提出終止契約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如無法提出
,請更正自支付命令送達後一個月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