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3963號
TYDV,110,促,3963,2021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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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3963號
債 權 人 黃均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宜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為正確請求標的(「本金及利息」、「違約金」
    應分別計算)。
  二、請提出終止契約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如無法提出
    ,請更正自支付命令送達後一個月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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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