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3911號
TYDV,110,促,3911,2021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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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3911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呂玉杏(原名:黃呂玉杏)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黃呂玉杏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 條 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黃呂玉杏 之住所在新北市樹林區,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無管 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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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