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3852號
TYDV,110,促,3852,20210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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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3852號
債 權 人 萬艷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有限責任中華民國銀髮族商品消費合作社
黃威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有限責任中華民國銀髮族商品消費合作社之登記
    資料及負責人(主席)黃威騰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略)。
  二、請提出足以釋明得向黃威騰請求給付之文件影本(承諾
    書之立約甲方僅為有限責任中華民國銀髮族商品消費合
    作社),若無法提出,請撤回對黃威騰之請求。
  三、請提出寄至債務人「登記地址(承諾書地址)」之存證
    信函及經其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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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