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3848號
債 權 人 雷黛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有限責任中華民國銀髮族商品消費合作社、
黃威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有限責任中華民國銀髮族商品
消費合作社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