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3809號
TYDV,110,促,3809,2021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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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3809號
債 權 人 徐志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游輝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游輝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或提出已
    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
    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完整
    顯示姓名、金額並經債務人讀取之通訊軟體截圖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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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