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0年度,11號
TYDV,110,亡,11,2021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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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代 理 人 江婉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古阿添(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00巷00弄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新聞紙。失蹤人古阿添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失蹤人古阿添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古阿添係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現年 92歲,雖設籍桃園市○○區○○路00巷00弄00號,然其胞弟 古阿進於98年11月18日報案失蹤人自78年11月18日起失蹤, 現失蹤已逾3 年,有失蹤人口資料報表、桃園市龍潭區戶政 事務所親屬鄰里長或鄰居訪查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又失 蹤人現未在監所,亦查無入出境資料及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紀 錄,復非為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桃園市榮民服務處安置輔導對象,亦查無殮葬紀錄、申請老 年年金等紀錄,有在監在押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 詢結果、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全民健保資料查 詢列印資料、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09 年11月13日桃社老字第 1090099811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務處110 年1 月12日桃市榮處字第1100000223號函、桃園市 殯葬管理處109 年11月12日桃市殯字第1090006230號函及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110 年1 月18日保普老字第11060006140 號 函各1 份在卷可憑。又失蹤人未婚、無子女,與失蹤人同設 籍桃園市○○區○○路00巷00弄00號之古碧雲則於109 年12 月15日經通報為失蹤人口,有古碧雲之戶籍資料、失蹤人口 詳細資料查詢結果存卷,且經查失蹤人胞弟古阿進表明最後 一次係於78年間見過失蹤人,無意願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等 語。另訪查失蹤人胞妹吳古有妹稱自幼離家、不認識失蹤人 拒絕受訪等情事。綜上,足認失蹤人迄今失蹤已逾3 年,爰 依家事事件法第155 條規定,聲請裁定准為死亡宣告等語。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 後,為死亡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 檢察官得聲請之;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 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二、凡知失蹤 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項公示催告 ,準用第130 條第3 項至第5 項之規定。但失蹤人滿百歲者 ,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 個月以上,家事事件 法第155 條、第156 條第1 、2 、3 項亦有明定。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前述資料為證,堪 信聲請人主張古阿添於78年11月18日失蹤之情為真實。古阿 添於78年11月18日失蹤時年60歲,其失蹤已滿7 年,爰依前 揭規定公示催告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第3 項、第130 條第3 項、第4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淑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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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