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244號
TYDV,109,重訴,244,2021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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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原   告 梁瑞霞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夏元一律師
被   告 袁芳成 


      袁徐寶妹


      袁芳志 

      袁義霖 
      袁益均 
      袁易泰 


      袁芳健 
      袁若菁 
兼訴訟代理 袁玉倫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仍有必要,爰命再 開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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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