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原 告 梁瑞霞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夏元一律師
被 告 袁芳成
袁徐寶妹
袁芳志
袁義霖
袁益均
袁易泰
袁芳健
袁若菁
兼訴訟代理 袁玉倫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仍有必要,爰命再 開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鄧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