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更一字第13號原 告 陳文伸 周陳富美 陳貴美 陳弘毅 陳晴美 陳賢美 陳世強 陳世予 陳秋琴 陳秋湖 陳秋月 上十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律師複代理人 詹傑麟律師被 告 戴勝田 戴春榮 戴士貴 戴志芳 戴日鴻 戴佩青(即戴日財之繼承人) 戴佩琪(即戴日財之繼承人) 戴柏原(即戴日財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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