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更一字,109年度,13號
TYDV,109,訴更一,13,2021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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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更一字第13號
原   告 陳文伸 

      周陳富美

      陳貴美 

      陳弘毅 

      陳晴美 

      陳賢美 
      陳世強 
      陳世予 
      陳秋琴 

      陳秋湖 

      陳秋月 
上十一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律師
複代理人  詹傑麟律師
被   告 戴勝田 

      戴春榮 
      戴士貴 

      戴志芳 
      戴日鴻 

      戴佩青(即戴日財之繼承人)

      戴佩琪(即戴日財之繼承人)

      戴柏原(即戴日財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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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