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29號原 告 薛斯偉 訴訟代理人 薛淳哲 被 告 徐綢 連朝增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連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四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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