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722號
TYDV,109,訴,722,202104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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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洪梅妹


      廖聖文 
      廖玄治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廖能達 

      廖玲琴 
      廖靜雲 
      徐欣怡 
      徐美琪 
      徐美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請
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11月20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
1 條第1 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
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
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
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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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