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洪梅妹
廖聖文
廖玄治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廖能達
廖玲琴
廖靜雲
徐欣怡
徐美琪
徐美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請
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11月20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
1 條第1 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
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
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
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