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董事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50號
TYDV,109,訴,450,202104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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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永得 
      賴琮瑋 



      賴鍵琮 


      賴邱玉居


      李小娟 




      宋兆青 



      賴雅如 


      王財發 


      馮姜玉蘭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賴永鎮 
      賴永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109 年度訴字第45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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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