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54號
TYDV,109,訴,354,202104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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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4號
上 訴 人 徐育憲 
被 上訴人 薛兆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新臺幣9,255 元 ,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 正,該項裁定已於110 年3 月11日寄存送達上訴人,然上訴 人迄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書、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等件 在卷為憑,堪可採認,依前引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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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