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57號
原 告 劉永濟
訴訟代理人 陳偉芳律師
許世賢律師
被 告 徐啓祥
徐陳秀麗
徐嘉鴻
楊哲明
楊明澄
楊正剛
森田照美
林敏亮
林敏成
林敏昌
林雪馨
楊誠嘉
楊月卿
楊春美
楊錦村
楊梅枝
楊錦城
楊明珠
楊肇洲
楊肇龍
楊玲瑛
徐楊玲媛
楊玲宜
楊凱芬
楊凱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啓祥等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3
2,217 元(即原告所有桃園區埔子段北門埔子小段118 地號土地
因通行被告所有桃園區中路段9-10地號、12地號土地所增之價額
,見卷附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0,696元,
扣除前繳6,170 元,尚應補繳64,5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