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64號
上 訴 人 屈萬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長庚分公司、車青
峰、駱培真等人間因本院民國109 年度訴字第2864號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802,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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