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冠穎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諾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嘉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2 月20
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3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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